原告代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柞水县人。
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籍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于198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1986年9月1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代某松,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代某,现在两个孩子都已成年,均能独立生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猜疑心较重,双方经常争吵打架,李某2011年2月13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代某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现有现金1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代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13万元,原告代某分得3.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9.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被告李某偿还。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