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系李某甲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确山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确山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时的委托代理人为其子李某乙,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故李某乙无权代其参加调解。原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没有经过其同意签字,应当属无效。故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确山县电业局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代理审判员张冰
代理审判员刘瑞霞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