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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确山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系李某甲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确山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确山县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起诉时的委托代理人为其子李某乙,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故李某乙无权代其参加调解。原审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没有经过其同意签字,应当属无效。故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确山县电业局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代理审判员张冰

代理审判员刘瑞霞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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