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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96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李某某之母。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申河卫生所。住所地:确山县X镇X村委申河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信某,该卫生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D}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朱某某为李某某注射过期狂犬疫苗,属于疏忽大意错误,朱某某的行为应是故意。而且精神抚慰金1000元过低。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所称被申请人朱某某的注射过期狂犬疫苗行为是故意行为,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等理由,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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