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夏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山阳县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夏某1998年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1年8月8日在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赵某珠。2006年4月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和,离家外出打工,原、被告失去联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赵某珠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夏某同意;
二、女儿赵某珠由原告赵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