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30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7月22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绰号啦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江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乙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长汀县人民法院(2010)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朱允
审判员刘文福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