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现住(略)。
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住(略)。
原告颜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颂成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舒迪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诉称,1997年9月4日,被告周某因承包道江镇西州居委会建筑工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月息按每月壹万元计息叁佰元,还款时间为2个月”两个月后,原告找被告追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直到2002年9月2日才支付了原告2000元利息。后又经原告数十次追讨,到2007年9月2日止,被告先后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出具的收据为准)。2009年7月27日,原告向道县法院起诉,起诉后,被告电话与原告联系,要求和解,原告在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后撤回起诉。并在2010年春节前,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叫其爱人通知原告,在其爱人手中领取现金3000元。尔后原告又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追款,被告口头答应,却无任何实际行动,2010年底原告再与被告打电话时,被告又改变了手机号,从此失去了联系。故再次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周某付给原告颜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元,此款定于2012年2月18日前付15000元,同年4月4日前付10000元,同年10月10日前付2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颂成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