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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市和尚桥镇牛庄村四组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长葛市和尚桥镇蒋庄村委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葛市X镇X组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长葛市X镇X村委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是以长葛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但是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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