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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人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以下简称成套局)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套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套局申请再审称,张某某长期旷工,本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辞退决定是正当的,这也是一级组织所拥有的正当权利。人民法院无权干预。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申请人未上诉,并已按照该判决履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也已在履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为,成套局辞退张某某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并判决撤销了2004年7月14日成套局豫成人(2004)第X号文件对张某某的处理决定。该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就说明张某某与成套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依据该生效判决认定成套局与张某某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成套局为张某某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成套局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王某剑

代理审判员方凯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衡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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