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曾用名黑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10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ll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储长喜、刘桂芳经济损失17149.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上诉、抗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核准。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初,被告人程某与丹凤县X村民XXX一同去西安打工,后二人同居并生有一女。期间二人一直未与家里联系。2001年腊月,程某、XXX二人各自回家过年。XXX之父XXX告知程某,若要与XXX结婚,就要给XXX原订婚的对象陈叔平退回所有订婚花费,否则XXX就与陈叔平结婚。2002年正月初二,程某之兄XXX将XXX之弟XXX(11岁)带到程某玩耍。此后程某筹钱未果,XXX电话告知程某她将于正月初八与XXX结婚,程某听后怀恨在心。2002年2月19日早,程某以将XXX送回峦庄为名,从XXX家将储小平骗至铁峪铺镇花庙沟脑梁头,采取用手掐脖颈的手段,致XXX窒息死亡。2010年11月7日,程某被湖南警方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等证人的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在案证明,被告人程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为泄愤报复,竟采取扼颈的手段杀害无辜幼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残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民间婚恋纠纷引发,程某认罪态度好,故对其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彦云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吕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