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某,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27日在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娟,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雅。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4月20日被告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2012年4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为欠唐某月50000元、欠唐某章30000元、欠黄某义319294.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娟、黄某杰、黄某雅由原告陈某直接抚养,原告陈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三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唐某月50000元、欠唐某章30000元,合计8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欠黄某义319294.4元由被告黄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