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09年5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略),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窜到上林县X区十八层大厦楼下,用工具撬锁盗走李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320元。

2、2011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窜到上林县X区,用工具撬锁盗走覃某某停放的一辆墨绿色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经估价:该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被告人周某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2011年6月5日的盗窃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覃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本院(2009)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而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第一起犯罪事实,是自首,就此犯罪事实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为了吸食毒品而盗窃财物,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贞臣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春贝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