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甲明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并定于2012年5月10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某甲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倩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