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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担保款13万元及其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席某向原告借款13万元,利率为19.8‰,由被告张某担保,此后席小涛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还本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于2012年4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担保款13万元及其利息(利率以19.8‰计算,时间从201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受理案件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光全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贺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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