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申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申某于2011年5月30日声称他贷了银行15万元急需还款,让我外甥米文霞凑6万元,于是米文霞让我给被告申某借6万元。我当时要安排孩子工作,向别人贷了20万元,我出于外甥的关系就给被告借了6万元,当即被告给我写下了借条一张,由于当时约定10天内还清,所以就没有书面约定利息。10天后被告未按约定清偿该借款,且关掉了电话。期间我又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都推诿不给。现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申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我们当时没有约定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申某向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支,约定十日内还清,米文霞为担保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申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于2012年4月16日前偿还30000元,2012年5月16日前偿还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申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