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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被告孙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孙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焦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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