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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读卖新闻东京本社诉商评委第某人广州市X区开达时装厂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读卖新闻东京本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银座六丁目17番X号。

法定代表人白石兴二郎,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魏启学,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某人广州市X区开达时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株式会社读卖新闻东京本社(简称读卖新闻本社)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略)号“x读卖”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广州市X区开达时装厂(简称开达时装厂)作为本案第某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读卖新闻本社的委托代理人魏启学、肖某,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某人开达时装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读卖新闻本社就开达时装厂注册的第(略)号“x读卖”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而作出,该裁定中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某十一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读卖新闻本社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法》第某十一条规定,已经某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某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00年2月14日核准注册,读卖新闻本社于2009年提出争议申请,时间上已超过五年期限。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项撤销请求予以驳回。

依据《商标法》第某三条的规定,读卖新闻本社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鉴于其引证的第(略)号“读卖新闻”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使用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某三条第某款审理。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引证商标应当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已获准注册,而引证商标申请日为2002年2月26日,核准注册日为2003年7月28日,时间上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读卖新闻本社要求对引证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撤销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注册的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某第某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是指该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某、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某利益或公某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上述情形,未构成该条款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读卖新闻本社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主张,实质上仍属于对其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属于对社会公某利益和公某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同时,开达时装厂提交的使用证据表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后对该商标进行了一定范围的宣传和使用,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某,损害了社会公某利益。故该项撤销理由亦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读卖新闻本社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鉴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达时装厂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公某利益,因此,其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读卖新闻本社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因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某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读卖新闻本社不服第X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鉴于争议商标与读卖新闻本社的商号和商标的高度一致性,开达时装厂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构成对读卖新闻本社在先商号权的冲突和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故应依据《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撤销。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读卖新闻本社的“读卖”及“x”商标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亦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恶意复制和摹仿上述驰名商标,且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亦属于与读卖新闻本社业务范围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减弱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故应依据《商标法》第某三条的规定予以撤销。三、开达时装厂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某第某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开达时装厂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干扰我国市场经某发展,损害了公某、公某、公某的市场经某秩序,故应依据《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予以撤销。综上,读卖新闻本社请求本院撤销第X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其坚持第X号裁定中的认定意见。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故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第某人开达时装厂述称:一、开达时装厂依法取得争议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合法保护。二、开达时装厂依法使用争议商标,从未有任何某正当竞争行为,亦未损害任何某的权益。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读卖新闻本社在中国并无任何某册商标,即便其商标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对其的保护亦应限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范围,其使用的“报某”类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类商品并非类似商品,读卖新闻本社要求依据《商标法》第某三条和第某十一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主张于法无据。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某第某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读卖新闻本社亦未提供任何某够证明争议商标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证据。五、《商标法》第某十一条应理解为,依据该法第某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而非依据该法其他条款请求保护驰名商标也不必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故开达时装厂同意第X号裁定中关于争议申请已超过五年期限的相关认定。六、由于读卖新闻本社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并未能提供其将引证商标使用在报某上并公某发行等使用证据,开达时装厂不认可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七、开达时装厂对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严格标注来源,不存在任何“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开达时装厂请求本院维持第X号裁定。

本院经某理查明以下事实:

争议商标(见附图)为第(略)号商标,由开达时装厂于1998年11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针织服装、衬某、裤子、外套、裙子、皮制长外衣、仿皮服装、亚麻布服装。经某展,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

2009年7月16日,读卖新闻本社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其申请的理由为:一、读卖新闻本社是国际知名的新闻机构,“读卖”为其商号,经某年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号在全世界及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该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读卖新闻本社的在先商号权。二、“读卖”同时也是读卖新闻本社的商标,其符合《商标法》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条件。争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近似,具有主观恶意性。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某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第某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某条之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引证商标(见附图)为第(略)号商标,由读卖新闻本社于2002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海报、报某、期刊、地图册、书籍、印刷出版物、说明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13年7月27日。

读卖新闻本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与读卖新闻本社相关的介绍回顾、宣传材料、新闻报某以及《读卖新闻》报某的部分重要版本;

2、读卖新闻本社及其高层领导获得的各类奖项;

3、1997年至2008年的每年10月1日,《读卖新闻》报某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发行的份数及年销售额;

4、“读卖”及其关联商标在日本的商标注册一览表和在部分国家及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开达时装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答辩,其答辩的理由为:读卖新闻本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中国设立商号为“读卖”的企业,即其在中国不具有商号权。读卖新闻本社所从事的行业为报某业,其与开达时装厂从事的服装行业相差甚远,二者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完全不同,故不会使人混淆。读卖新闻本社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读卖新闻本社提交争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开达时装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企业营业执照、“读卖”品牌现场发布会图片,相关媒体报某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某审理,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第X号裁定。读卖新闻本社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诉讼阶段,读卖新闻本社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及其他报某期刊杂志刊载的“读卖新闻”的相关报某;

2、《读卖新闻》部分报某与摘译、日本新闻协会出具的陈某书等及其公某件;

3、《现代日汉大词典》和《日汉辞海》中关于“读卖”一词的由来和含义的相关页;

4、读卖新闻本社网络主页上关于公某情况介绍的相关页打印件及摘译;

5、开达时装厂的关联公某“古谷惠(香港)时装公某”网络主页的相关页打印件。

上述事实,有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读卖新闻本社和开达时装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争议申请书、商标争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读卖新闻本社向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概括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某第某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某第某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系指作为标志使用的商标及其构成要素存在对国家政治、经某、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某利益,或者违反公某秩序、公某良俗,可能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及其他识别部分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读卖新闻本社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某第某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某三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某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某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某,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读卖新闻本社主张通过司法认定“读卖新闻”为驰名商标,进而依据《商标法》第某三条第某款的规定涵盖其权利范围并撤销争议商标。然而本院注意到,“读卖新闻”作为报某名称,在新闻媒体中虽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且知名范围较为广泛,但是,“读卖新闻”除作为报某名称使用外,尚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商标意义上使用的事实。因此读卖新闻本社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某三条第某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读卖新闻本社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某三条第某款的规定,本院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1、引证商标在中国先于争议商标获得核准注册;2、引证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或者已经某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已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亦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读卖新闻本社要求对引证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撤销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注册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某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读卖新闻本社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同时认为“读卖新闻”虽然作为刊物名称使用,但同时已经某备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读卖新闻本社依《商标法》第某十一条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然而根据《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规定,凡不具备恶意注册或驰名商标所有人条件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某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00年2月14日核准注册,读卖新闻本社于2009年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早已超过五年期限。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读卖新闻本社依据《商标法》第某十一条规定撤销争议商标已超过五年期限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规定

《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规定,已经某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某、第某一条、第某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首先,《商标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是对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即涉及公某秩序的维护问题所做出的规定,而对于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情形,不应适用上述条款。此外,读卖新闻本社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期间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其权利人采取了向商标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公某利益,故对于读卖新闻本社的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认定结论准确,本院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X号关于第(略)号“x读卖”商标争议裁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株式会社读卖新闻东京本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读卖新闻东京本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某人广州市X区开达时装厂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逯遥

人民陪审员郭桂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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