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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X村民小组、蒋家村X组、白眉村X组与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们组因与被申诉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于2009年10月13日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你们组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准予你们组撤回起诉,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组以被申诉人衡南县国土局采取胁迫、威某、欺骗等手段骗取了你们组撤回行政起诉的申请作出的(2009)南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是违法的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案件在听证过程中,你们申请恒升组、蒋家组原组长蒋守训、蒋述龙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并未说明撤诉申请盖章存在骗取现象,你们申诉称撤诉系胁迫、威某、欺骗等手段所为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基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撤回起诉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2009)南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综上,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9)南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们组的申诉予以驳回。希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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