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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燕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周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去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获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规定支付抚养费;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09年起,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执,并于同年11月起分居生活。2009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和好无望,于同年8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获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又生育一子,目前夫妻不和主要原因是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诚意要求和好,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共同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关于被告庭审中辩解原告有外遇一事,因原告有异议,被告又无证据佐证,故本院难以采纳。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陶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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