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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梁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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