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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南县X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县X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南县X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某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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