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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

时间2012年6月27日下午

地点本院第五审判庭

审判员:何朝晖

书记员:张雷

原告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万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徐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原告徐某与被告万某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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