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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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又名沈某,女,生于一九六二年二月七日,

汉族,文盲,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八月四日被依法逮捕。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焕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二00八年九月份至十一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以与李XX合作生意为名,与李签订合伙合同后,利用伪造的其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及与胜利油田管理局计划处签的供货合同骗取李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骗得李现金17.1万元。

2、二00八年九月至十一月,沈某某以为樊XX孩子安排调动工作为名,先后以各种借口骗取樊XX11.6万元。

3、二00八年八月至十一月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古XX签订购货合同(即购买蚕丝被)形式骗取古人民币0.9万元。

4、二00九年一月又以推销蚕丝被为借口,骗取韩XX人民币4万元,骗取韩XX人民币1.3万元。

5、二00八年十二月至二00九年一月,被告人沈某某又以推销蚕丝被做生意为借口,骗取杨X人民币0.2万元,骗取马XX人民币4.45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沈某某辩解,其与李XX合伙作生意,拿了她40余万元,已还得剩下17.1万元,但并非诈骗。和其余的被害人都是借款,也并非诈骗。

经审理查明:

1、二00八年九月十三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李XX签订《合伙合同》,合伙做生意。合同签订后,沈某某伪造了其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签订的《供货合同》一份,又伪造其与胜利油田管理局计划处签订的《供销合同》一份,合同均约定给上述两单位供应蚕丝被等物资。并虚构青化砭采油厂书记任XX给其帮忙做生意。在骗取李XX的信任后,以各种借口骗得李XX现金40余万元,后退还27万余元,尚欠17.1万元。

2、二00八年九月,沈某某虚构其与甘肃省副省长石X有特殊关系,要给樊XX孩子安排工作,并伪造了兰州市人事局的一份《通知》,内容是“李XX到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09年报道上班”,伪造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内容是“李XX交纳17.5万元房款”,并谎称石X已将房款交付,她又把房款打给石X了。后沈某某以各种借口骗取樊XX20万余元,退还部分后,尚欠11.6万元。

3、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沈某某与古XX签订一份《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沈某某购买古XX价值897万元的蚕丝被。后以各种名义借古XX2.9万元,退还部分后,尚欠9千元。

4、二00九年一月,被告人沈某某以推销蚕丝被要给送回扣为由,向韩XX借款4万元,未予退还。

5、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十三日,沈某某以急用款为由两次共借韩XX人民币1.3万元,未予退还。

6、二00八年圣诞节,沈某某让杨X给她推销蚕丝被,第二天,沈某某以其丈夫住院为由,向杨X借2千元。2008年12月底,沈某某向杨X借5万元,杨X只借给3千元。沈某某退还3千元,其余2千元未退还。

7、2009年1月1日,沈某某称其丈夫住院,与马XX借钱,并说她给油矿供蚕丝被,很快结回款后就还钱,马XX便借给沈某某1.45万元现金,在马XX的担保下,万XX借给沈某某1.5万元。后沈某某说要结回账需要给油矿的人送钱,又在马XX的担保下,冯XX借给沈某某2万元。后马桂林将万XX、冯XX的借款还清。沈某某退还马XX5千元,还差4.45万元。

综上,被告人沈某某用合同形式诈骗他人18万元,用其他方式诈骗他人2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诈骗李XX的证据:

1、被害人李XX陈述:2008年5月份,沈某某提出要与

我合伙做生意,她给了我一份延长油矿青化砭采油厂的一份供货合同,和胜利油田的一份供货合同。她说青化砭采油厂的书记任XX是她们亲戚,沈某某以拉关系、送礼、请客吃饭等原由多次从我这里拿走44.3万元。后来我发现这是个骗局,与沈某某要回27万余元,还欠17.1万元。

2、沈某某与李XX签订的《合伙合同》;与青化砭采油厂签订的蚕丝被《供货合同》,上印有合同专用章;与胜利油田签订的蚕丝被、棉衣、水鞋、雨衣等物的《供销合同》,上印有胜利油田计划处合同专用章,签字人王XX。

3、青化砭采油厂的证明信:其采油厂没有与沈某某签订过蚕丝被供货合同。

4、青化砭采油厂签订合同所用印鉴样品,证明与沈某某用以诈骗李XX的《供货合同》的印章大小明显不同。

5、胜利石油规划计划部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证明》,证明其没有名称为“胜利油田计划处合同专用章”的公章,也没有与沈某某签订任何供销合同,更没有叫王XX的职工。

6、证人任XX的证言:我什么生意也没有给他们(指范胜军和沈某某)联系过。

7、由范胜军、沈某某向李XX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范胜军、沈某某、李XX合伙作蚕丝被生意,李XX投资44万元,因范胜军、沈某某合同有误,终止合伙,已退还李XX26.9万元,还欠17.1万元。定于2009年3月15日前付清。

8、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其与李XX签订合同作生意,并向李XX提供了两份假合同,从李XX处拿了42万余元,一部分给范胜军用于买油井,一部分给李XX还了,自己花了3万元。还欠李XX17.1万元。

二、诈骗樊XX的证据

1、被害人樊XX陈述:2008年7月份,沈某某说甘肃省副省长石X与她有特殊关系,可以给我儿子李XX调动工作,后来以请客吃饭、帮朋友了事、开通冻结账户、卖蚕丝被、交保证金等理由,先后从我手中拿走20.3万元。我跟她要钱,她一直还不了,2008年12月,沈某某给了我一个我儿子的档案袋,说把我儿子的工作安排好了,千万不要把袋子打开,09年就能上班。我打开档案袋一看,却是一沓白纸,还有原来我给沈某某两份我儿子原单位档案里的东西。同时,她还给我了一份收款收据,给我说已经把我儿子的房子也集资了,石X先把房款交了,她又把钱给石X打过去了。过了两天沈某某又给我了一个盖有兰州市人事局章子的信封,说是报到通知书。我知道是假的,但为了和沈某某要钱,所以没有拆穿。沈某某给我还了8.7万元,还差11.6万元。

2、证人古XX的证言:沈某某曾给我说,她与甘肃省副省长石X不是一般关系,她给樊XX的儿子联系工作,安排在兰州市技术监督局,还是公务员,且正在分房,石X给代交了17万元房款。樊XX给我看过一个档案袋,上面盖的是延安市人事局的章子,说是沈某某给的她儿子的工作调动档案。后来听沈某某说这些都是假的。

3、沈某某交给樊XX的档案袋照片。

4、兰州市人事局信封以及兰州市人事局的《通知》:李XX到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09年报道上班。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卫处的证明信:经石X副省长辨认照片,不认识此二人(范胜军、沈某某),也未办过任何事情。

6、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李XX交纳17.5万元房款的收款收据。

7、兰州市人事局的证明信: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上用的“兰州市人事局”印章系伪造。

8、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信:我单位未接到李XX的人事调动,李XX集资房款收据及印鉴系伪造。

9、证人高XX的证言:沈某某亲口给我说过,她给樊XX帮大忙了,把娃娃安排在兰州工作了。还给娃娃弄房子了,沈某某说她能认识甘肃省副省长石X,听樊XX说沈某某拿了她很多钱。

10、证人李X的证言:有一次,沈某某说,她认识甘肃省副省长石X,石X与她有特殊关系,她给樊XX调动工作,给兰州市技术监督局调,她找樊XX要钱。

11、证人景XX的证言:有一次,沈某某与我和古XX拉话,她说的外地话我听不懂,古XX告诉我,沈某某说她把樊XX的儿子安排在兰州工作,还是公务员。

12、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其以各种理由借过樊XX现金20余万元,一部分自用,一部分用于给李XX还款。

三、诈骗古XX的证据

1、被害人古XX陈述:沈某某说她要给油矿供被子,通过沈某某丈夫的亲戚任XX做生意,在2008年8月18日,我与沈某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沈某某买我的价值897.6万元的蚕丝被再卖给青化砭油矿。我付沈某某5000元活动费用。后沈某某以我个人帐户不好打款为由,一直拖着。后沈某某又以任XX被双规为由与我借款1.5万元,以她公司帐户被银行冻结为由和我借5000元,以任XX儿子出车祸为由我又给了沈某某2千元,沈某某说要选礼品,我花了1千元买了两件蚕丝被,给了沈某某,后来沈某某说她病了,我去她家,她说家里没钱,我就给了沈某某两次1千元。后来我觉得生意做不成了,找沈某某要钱,沈某某说没钱。2009年元月份以后就找不到沈某某了。总共拿了我x元,沈某某给我还了一些钱,我共损失了9000元。

2、《购货合同》证明沈某某与古XX订有一份897.6万元蚕丝被购销合同。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我先后几次拿过古x元,其中x元给李XX还帐了,x元还给古XX了,其余的自用了。

四、诈骗韩XX的证据

1、被害人韩XX陈述:沈某在2009年1月1日的时候,说她给油矿送了些蚕丝被,现在帐结不出来,人家要回扣,跟我借了3.2万元,打了条子。几天后,沈某说钱不够,我又借给8千元,这次没打条子。后来就联系不到人了。

2、沈某某给韩XX出具借条一张。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大约拿了韩XX3万多元。

五、诈骗韩XX的证据:

1、被害人韩XX陈述:2008年12月12日,沈某找我借2万元,我当时没有,只有3千元。2008年12月13日,沈某说她要钱有急用,借走我1万元钱。后来我就找不到她了。

2、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其拿过韩x元。

六、诈骗杨X的证据

1、被害人杨X陈述:2008年圣诞节,沈某某让我给她推销蚕丝被,第二天,沈某某说他丈夫住院了,借了我2千元。2008年12月底,沈某某问我借5万元,我只有3千元借给了她。沈某某给过我3千元。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2、借据一张,证明沈某某于2009年1月1日借杨X(X)5000元。

3、证人马XX证言:沈某某给了我5000元,说其中3000元是给我还的,另外2000元让我给杨X还上。

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其借杨x元,已还3000元,还欠2000元。

七、诈骗马XX的证据

1、被害人马XX陈述:2009年1月1日,沈某某说她丈夫住院了,要与我借钱,说她给油矿供蚕丝被,4、X号结账就还钱,我给她借x元现金,她说不够,在我担保下,万XX借给沈某某x元。1月6日到了还款的日子,沈某某说油矿的账没结回来,后来说要结回账要给油矿的人送钱,要我再借她2万元,在我的担保下,冯XX借给她2万元。万XX、冯XX借沈某某的钱,我都还了,沈某某还给我5000元,还差x元。后来沈某某不接我的电话,接着关机,到其住处才了解到,沈某某是租的房子,并非像她说的是买的房子。

2、三张借条,证明沈某某借马x元,借万x元,借冯x元。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共拿过马XX(马XX)x元,还了一些,现在可能还欠3万多元。

八、综合证据:

1、证人任XX的证言:我什么生意也没有给他们(指范胜军和沈某某)联系过。

2、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因为当时快要过年了,欠别人的钱还不了,害怕报复,才离开延安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伪造与青化砭采油厂、胜利油田的购销合同,虚构油矿工作人员任XX帮其做生意之事实,与李XX、古XX签订合同,购销蚕丝被等物资,在履行合同中,又以各种借口向李XX、古XX索要钱款,采用部分还款的方式骗取剩余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以推销蚕丝被为由头,以各种借口向多人借款,采用给部分人退还部分钱款的方式骗取其余钱财,以及虚构给他人调动工作、集资住房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冯延鸿

代理审判员张凌越

代理审判员米莲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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