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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xx公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次程序。2012年2月10日,申请人何某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所有的房地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申请人何某作为债权人,亦在中院主持下署了债权分配执行和解协议书,同意受偿22万元。现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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