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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聂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6月6日,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原告经营的美瓷建材门市分两次拿了装修材料,货款共计16070元,并交了400元押金。后退还了部分装修材料,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800元。被告装修完工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均拒绝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聂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同意偿还。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1年6月6日,被告聂某因装修房屋,在原告张某经营的美瓷建材门市分两次赊购装修材料,总价值共计16070元,并交了400元押金。后被告聂某装修完工,退还了部分装修材料,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800元,原告催要欠款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聂某于2012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欠款11800元。

二、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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