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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某与光山县泼陂河镇泼陂河街陈湾居(村)民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某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X镇X街陈湾居(村)民某。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光山县X镇X街陈湾居(村)民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某院(2009)光民某字第X号民某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光山县X镇X街陈湾居(村)民某的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某院(2009)光民某字第X号民某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某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长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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