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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兴,益阳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组。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何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何某于2007年至2010年7月在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建公司)处从事清洁工作,2009年10月11日何某、望建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l5曰至2010年1月30目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23日何某、望建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23日至2010年上学期结柬的劳动合同。望建公司未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何某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每月1000元。2007年至2008年,何某工作期间每月休息2天,2009至2010年,何某工作期间每月休息l天,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仅2010年5月1日劳动节休假l天,法定假日加班计25天,2007年至2010年工作双休日上班共234天,实际每年寒暑假休息90天,三年共计270天。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何某在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替何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已含在所支付给何某的工资中。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另行支付何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含失业保险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何某承诺自行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手续,自行全额缴纳自缴和公司应缴的社保费用,双方就社会保险事项不再存在任何某议,一次性了结此纠纷;

二、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支付义务后,何某确认与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无任何某动争议事项,何某亦不再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湖南望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某利和要求。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某方不得反悔;

四、本案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某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某负担;

五、本调解书自签字之日生效。

本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雷蕾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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