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
被告沈某,男,40岁。
本院2010年11月30日受理的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12月22日,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张小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