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化化工集团复肥厂职工,住(略),系原告之父。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系原告之母。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7月我父母离婚,离婚时我由我父亲抚养,被告每月给我抚养费100元。我现在西安上高中,随着教育费及物价上涨被告每月付100元已不能满足我的实际需要,现要求被告每月付我5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于2007年7月离婚,离婚时原告由其父亲抚养,被告每月付100元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及教育费的增加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抚养费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从2012年5月开始每月付原告王某抚养费180元至原告王某18周某时止(2012年5-12月抚养费144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00元,下余640元被告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从2013年开始被告在每年元月31日前付清当年1-12月抚养费216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晓艳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