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启建,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金兰,上海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震,上海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金兰,上海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震,上海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甲、邢某乙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邢某甲、邢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69.60元,减收为人民币1,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営U
审判员董文涛
代理审判员李爱平
书记员苏旭静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