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系被告张某之父。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田某乙诉称,2011年3月27日19时40分,我驾驶小车与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的小车受损,华县交通警察大队已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我与被告承担对半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财产损失9347.5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驾驶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于原告小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我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7日19时40分,原告驾驶陕x小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下东路X村南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陕x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均受损,经华县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X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011年4月22日华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原告车辆损失为18695元。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审理中,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8695元,由张某赔偿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某强
审判员田某林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