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西安某工时相识谈恋,2007年8月我们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7月19日生一男孩安某。婚后不久我发现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为此我们常发生争吵、打架。2009年10月份因被告赌博我们再次发生打架后,我便离开被告去了新疆,后再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0年11月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之后我们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我们也一直分居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某辩称,我和原告于2007年10月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我靠打零工挣钱,后我嫌钱少便开始打牌。我打牌一直都是赢钱,我们也没有为打牌发生过打架,我和原告有矛盾是因我们在西安某工期间,原告有一晚上没有回来,我怀疑原告和别人同居为此动手打了原告。现在我也同意和原告离婚;因我无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被告在西安某工期间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7月19日生一男孩安某。2009年10月原、被告将孩子留给被告父母后二人同去西安某工,同月二人在西安某工期间发生打架,原告便独自前往新疆后被其父母接回娘家。此后,原、被告双方便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11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1)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安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男孩安某由被告安某抚养,原告孙某某在调解生效时付孩子安某至18周某的抚养费30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原告孙某某已交纳300元,调解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晋生
代理审判员高婷
代理审判员王晓彦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