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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郑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平生,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陈某、春某、付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晓、被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平生、原审被告陈某、春某、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刘冬凯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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