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欠原告曹某6089元,原告自愿放弃289元,由被告刘某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书同时向被告支付5800元,本案及时结清。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某英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