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略)。
被告史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郝某诉称,2007年3月14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与我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对我殴打,无奈之下我于2010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开生活,现我认为我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史XX辩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我表示同意,但是必须返还我给付原告的彩礼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3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关系不睦。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要求离婚,被告史XX表示同意离婚。
二、原告郝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个、被子九床,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史XX所有。
三、原告郝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史XX经济补偿款5000元(已给付)。
四、其它双方再无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明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李桃英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