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抢劫、程××窝某包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3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6月17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8年7月18日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10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高陵县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12月10日被高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2月21日因涉嫌窝某、包庇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被告人程××犯窝某、包庇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1、抢劫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5日18时许,李××(已死亡)及其妻薛××(已判刑)在高陵县高陵宾馆X房间开设赌场,李××给张××打电话让其联系人到高陵宾馆打牌,后张××联系到被害人赵××、高××、黄××、崔××五人来到高陵宾馆X室参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因发现打假牌而发生争执。李××打电话让李××(已判刑)叫人来赌场帮忙,后李××与被告人王××、徐××(已判刑)、雷××(已判刑)、文××(已判刑)来到赌博现场。李××称张××带来的人打假牌,便伙同王××、徐××、李××、雷××、文××等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搜走现场现金一万余元。李××将该一万余元转交给薛××,后又从薛××手中要走。当日20时许,李××及王××、李××、徐××、雷××、文××等人又将五名被害人分别挟持上两辆车,强行带至三原县X村一家养猪场内殴打并威逼,让以上被害人联系给李××提供的账号汇钱。期间崔××趁人不备逃离现场,李××等人害怕其报警,便伙同王××、李××等人将另外四名被害人转移到西安市北郊一农户家中,继续让四名被害人联系汇钱。直至次日13时许,赵××、高××、张××所联系的人先后向李××提供的户名为薛××的建行卡(薛××向李××提供)汇入5万元,户名为赵××的农行卡(文××向李辉××提供)汇入11万元,黄××向李××打下3万元的欠条,李××等人在确认钱到账后将张××等四人放走。

2、窝某、包庇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程××在明知被告人王××是公安机关要抓获的在逃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为王××提供食宿,将王××藏匿在其家中,直至2011年12月10日高陵县公安局民警在程××家中将王××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崔××、赵××、高××、黄××的陈述,证人王××、孙××、贾××、刘××、王××、焦××、徐××、赵××等人证言,书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薛××、赵××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被告人王××、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赌博打假牌为由,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19万余元(其中3万元为欠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程××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匿藏住所,其行为已构成窝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经查,在该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王××受李××指使,伙同其他同案犯在高陵宾馆搜抢被害人身上财物,并和其他同案犯一起看管被害人。被告人王××虽然参与了抢劫犯罪的全过程,鉴于本案因非法赌博而引起,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听命于李××,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其分得了赃款,故被告人王××为从犯。庭审中,被告人王××、程××均自愿认罪,本院对王××减轻处罚,对程××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依法顺延,即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程××犯窝某、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赃款继续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陈凡

代理审判员吴凯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菲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