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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建光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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