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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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振轶,湖南隆回县麻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XX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湘南独任审判,书记员肖子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5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轶、被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在相识不到两个月之久便草率的与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10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罗X萱。原告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打牌赌博,双方性格各异,导致经常吵架。2008奶奶8月10日被告趁已有身孕的妻子不在家之际,分两次偷走了家中的钱去隆回打牌赌博、吃喝玩乐,输完后才回家。为此,原、被告大吵一架,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后经被告的父母苦苦相劝,给他最后一次机会,并说待小孩出生后被告会改的。被告也写下保证今后一定会改。可小孩出生后,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打牌赌博的劣习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地伤害原告,家庭所有的日常开始均由原告一人打工挣钱承担,被告从不过问,并把原告的嫁妆一辆摩托车低价卖掉,外出搞传销。在此期间,被告从未与原告联系,致使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后小孩罗X萱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叁万元(30000元整);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相识,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罗X萱。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罗XX自愿和好;

因双方自愿和好,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湘南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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