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谭某与被告欧某系同事关系,2010年7月1日,被告欧某以其开办的碎石场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谭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欧某向原告谭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欧某只向原告谭某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至2012年6月7日,被告欧某欠原告谭某10万元未还,利息4.2万元未付。原告谭某请求判令被告欧某返还借款10万元,利息4.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同意返还原告谭某借款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在2012年7月25日前返还2万元,之后在每个月的25日前返还2万元,直到还清为止。
二、原告谭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70元(已减半),被告欧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鹏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