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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9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4月24日生育儿子李某超,2005年农历5月8日生育女儿李某晨。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近几年,被告外出也不和家里联系,不尽做丈夫和父亲义务,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1月2日补办结婚证。2002年农历4月24日生育儿子李某超,2005年农历5月8日生育女儿李某晨。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现被告外出打工,也不与家人联系,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外出打工,也不和家人联系,不尽做丈夫的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个子女以每人各抚养一个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王某某抚养女儿李某晨,被告李某某抚养儿子

李某超,互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淮

审判员刘启

审判员李某良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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