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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XX,女,现年30岁。

被告徐XX,男,现年36岁。

本院受理原告邹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XX以双方已自愿协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邹XX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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