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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自然情况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刘某甲父亲,自然情况略)。

被告侯某(系原告刘某甲母亲,自然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系母女关系,我父亲刘某乙与我母亲侯某于2006年7月21日经北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我由父亲刘某乙抚养,我母亲一直未给抚养费。现我已上学读书,各种费用都在增加,为了我的学习及生活,我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侯某辨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同意自2012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某自2012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甲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刘某甲年满十八周某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宫传刚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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