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X村委大丰东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略),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韶山市银河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冰

代理审判员陈璐

人民陪审员刘志敏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