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康洪亮,外号:胖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乔大龙(另案处理)二人携带千斤顶、胶带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涧西区石化家属院新X-X-X-X号,二人用千斤顶将×××家厨房窗户外钢筋顶开后,戴口罩进入室内,将×××按倒在床上,用胶带把×××的嘴封住又用胶带把手绑住后,用被子将×××蒙住,由乔大龙看着,“胖子”在房间内翻东西,抢走现金600余元、全新熊猫牌蓝屏直板手机一部、玉手镯一对和黑红色首饰箱一个,内有纯金熊猫金币四枚,纯银纪念币四枚,紫金手链一条,玉手镯四只,蓝宝石戒指一枚和部分美元(未追回)。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室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乔大龙(已判刑)二人携带千斤顶、胶带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涧西区石化家属院新X-X-X-X号,二人用千斤顶将×××家厨房窗户外钢筋顶开后,戴口罩进入室内,将×××按倒在床上,用胶带把×××的嘴封住,又用胶带把她的手绑住后,用被子将×××蒙住,由乔大龙看着,被告人王某某在房间内翻东西,抢走现金600余元、全新熊猫牌蓝屏直板手机一部、玉手镯一对和黑红色首饰箱一个,内有纯金熊猫金币四枚,纯银纪念币四枚,紫金手链一条,玉手镯四只,蓝宝石戒指一枚和部分美元(未追回)。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发现场的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查明的时间、地点,其与乔大龙二人携带千斤顶、胶带等顶开×××家厨房窗户后,进入室内,将×××按倒在床上,用胶带把×××的嘴封住后又用胶带把她的手绑住,在房间内翻东西,抢走现金600元、手机、黑红色首饰箱等物品的事实。

2、同案犯乔大龙的供述、案发现场的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查明的时间、地点,其与王某某二人携带千斤顶、胶带等顶开×××家厨房窗户后,戴口罩进入室内,将×××按倒在床上,用胶带把×××的嘴封住后又用胶带把她的手绑住,然后用被子将×××蒙住,由其看着,“胖子”在房间内翻东西,抢走现金、手机、黑红色首饰箱、美元、纪念币等物品的事实。

3、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在上述查明的时间、地点,其家厨房窗户防盗网被撬,后二名男子戴口罩进入室内,将其按倒在床上,用胶带把其嘴封住后又用胶带把她的手绑住,然后用被子将其蒙住,一名男子按住她,另一名男子在屋里乱翻,抢走现金600余元、全新熊猫牌蓝屏直板手机一部、玉手镯一对和黑红色首饰箱一个,内有纯金熊猫金币四枚、紫金手链一条、玉手镯四只、蓝宝石戒指一枚和部分美元的事实。

4、×××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乔大龙和“胖子”作案后,在乔大龙家,乔大龙告诉他,乔大龙和“胖子”用千斤顶顶开防盗网,先后进入室内,并将一老婆绑住用胶带纸粘住嘴,威逼要钱,翻找东西,在一个铁盒内翻出美元、国库券、钱、金首饰、金币、玉手镯、纪念币和一部熊猫牌蓝屏直板手机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军

人民陪审员肖某

人民陪审员陈书田

二O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