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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帅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帅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玉霞居委会巷X巷。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玉霞居委会巷X巷。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帅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帅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恋爱,2009年10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只会跳舞打牌,对家庭极不负责,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现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关押在常德市X区看守所,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故请求离婚。

被告田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原告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恋爱,2009年10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2年6月4日,被告田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帅XX与被告田XX自愿离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帅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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