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李x的丈夫,住址同上。(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与被告李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樊x负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