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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樊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李x的丈夫,住址同上。(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与被告李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x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樊x负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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