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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1年3月22日被常德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X区看守所。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华、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4次接受他人的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尔后上报给上线后从中渔利。收受投注累计数额14.1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在鼎城区桥南某某宾馆一房间内收受沈某的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1万元,尔后上报给上线张某某(另行处理),从中收取一定的水钱。

2、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在鼎城区桥南某某宾馆一房间内收受沈某的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4.8万元,尔后上报给上线鲁四清(在逃),从中收取一定的水钱。

3、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鼎城区桥南某某宾馆一房间内收受沈某的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3.5万元,尔后上报给上线鲁四清,从中收取一定的水钱。

4、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在鼎城区桥南某某宾馆一房间内,收受沈某4.8万元的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尔后将这4.8万元上报给上线鲁四清。

在第四次收受投注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与沈某因报单号有误而发生矛盾。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和朋友董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处理)等人在武陵镇某某茶楼再次找沈某索要投注款时被传唤到鼎城区公安局刑警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非法收受香港地下六合彩的投注14.1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某月内缴纳,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宜

审判员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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