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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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成伟、蒋馥鸿(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诈骗后,三人窜至郏县X乡X村,按照事先分工扮演不同角色,以卖1960年版两元假纸币为由,骗取被害人郏县X乡X村民李某某现金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中国人民银行郏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情况说明,领款条,户籍证明,外逃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其家属又能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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