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4月30日被常德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1年11月13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略)。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一绰号“X”电话联系好被告人何某某,将一辆建设牌125型摩托车交给何某某,并交代至少要卖1500元钱。何付刚将该车骑到刘某的店里,被告人刘某查看了该车,发现摩托车的点火开关被撬坏,是用电线直接搭的火发动的摩托车,在与何某某谈价1500元后,被告人刘某又将该车骑至龚某某处,将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龚某某,随后将1500元钱给了何某某。经查,该建设牌125型摩托车,是失主吕某某于2009年4月26日8时许,在鼎城区某某牲猪交易市场被盗的摩托车。经价格中心鉴定,该建设牌125型摩托车价值4950元。

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某、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常德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证字(2009)第X号价格鉴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仍然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某月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