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郭某某与卢氏县磨口乡乱石村扶贫救灾储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超建,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

负责人:左某某,该会会长

郭某某与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某申请再审称:我欠被申请人1238元不是贷款而是原贷款的利息,被申请人又将此利息转成贷款本金,起诉让我偿还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应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又发放贷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卢氏县X乡X村扶贫救灾储金会处借款800元,2000年12月7日经结算郭某某欠该储金会本息合计共2038元,郭某某归还800元,下欠1238元,当日双方对下欠的1238元又签订借据一张。该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郭某某应以此为据归还储金会款项。郭某某称在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的通知下发后,其发放贷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保奇

审判员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韩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