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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戴大志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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